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85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工业园区伯乐大街东段南(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BYNA9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2023年1月9日,本院通过案件关联划拨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元。至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1723执21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2022)鲁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