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85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工业园区伯乐大街东段南(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BYNA9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2023年1月9日,本院通过案件关联划拨被执行人**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元。至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1723执21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2022)鲁17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