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23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16903485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路东段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AQ2Q9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4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1790.12元。2022年11月22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1790.12元。至此,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1723执1796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2022)鲁17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