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02执446号
**、***、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终30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你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你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