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727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岳城办事处东。
法定代表人:于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北外环路路北、连接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吕长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17)鲁1727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7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