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海宝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791执8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900740993052T。
法定代表人于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坤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宝丰县海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产业集聚区光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旭升,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已查封被执行人宝丰县海宝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东西两处钢结构厂房,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查封期限将届满,应继续查封该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宝丰县海宝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东西两处钢结构厂房,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保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