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2民初52号
原告***,男,197江川县鸡2197008301914。
委托代理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管峻,***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柴金海,经理。
被告***,男,197玉溪市开发区溪市开发区商贸城财新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750元,***负担。
审判员*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