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詹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22民初32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文,***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峻,***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抚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6211X7。
被告:***,男,50岁,汉族,住玉溪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玉溪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原告**已减半预交1348元,退还原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剩余3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