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8516号
原告: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东侧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祁县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社会。
原告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原告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