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2605号
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东侧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8939142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蕲县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DHW45B。
法定代表人:魏社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无不动产,暂无其他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安徽省***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