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东侧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昌**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执7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