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澳华(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10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大辛峰村西老果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东侧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2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上诉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东方澳华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 937元,减半收取16 968.5元,由上诉人北京儿童王国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