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与蒙城县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城新电力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438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蒙城县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阜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9012201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城新电力分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三里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UG5Y2M。
负责人:***。
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西路丁西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284932903。
法定代表人:**。
***诉蒙城县新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城新电力分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