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092号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益源涡阳分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合计价值8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沪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8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