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092号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益源涡阳分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合计价值8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沪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8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益源涡阳分公司、益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