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11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新兴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原告(即被申请人)起诉的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但仅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也仅有其单方开具的发票。而事实上,双方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怎样履行以及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均需受理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能确定。也就是说,本案是否系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等规定也应待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只是形式审查。至于案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实际履行等问题不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本案被上诉人诉请是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属于约定不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亳州市谯城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薛原书记员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