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通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宝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通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程起平。
被执行人:安徽瑞通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程宝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宝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通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正协商解决纠纷,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