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530号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英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金座B座1222室。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英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