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雷松桂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500号
申请人:无锡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YGWUPX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环湖苑88号291室。
法定代表人:胡菊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2781616B,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张李新街(X74号)1幢。
法定代表人:丁立满。
原告无锡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建材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无锡市***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娄丛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成英
书 记 员 丁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