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庐江县银鑫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978号
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石头镇石头社区周屋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2902452L。
法定代表人:殷光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张李新街(X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2781616B。
法定代表人:丁立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加伟,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述东,男,汉族,1966年01月0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姚成发,男,汉族,1950年06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加伟、张述东、姚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施加伟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施加伟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目前疫情期间亦不能外出送达,故原告对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庐江县**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