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7561号
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张李新街(X7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2781616B。
法定代表人:丁立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
主要负责人:马小驹,该村民组组长。
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意公司”)与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以下简称“下屯村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根据满意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庐江县下屯村民组位于庐江县,以及4单元301号、401号、501号、601号共计12套房屋,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屯村民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后,本院根据原告满意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满意公司实际施工面积及合同外变更增加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雨污水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3月12日,该公司向本院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屯村民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满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下屯村民组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2219522.58元,并判令下屯村民组支付该欠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下屯村民组赔偿满意公司工程施工期间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450000元;3、判令下屯村民组支付满意公司逾期办理工程验收违约金139334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止);4、依法判令下屯村民组支付满意公司因工程延期导致增加的脚手架租赁费用181000元;5、判决对由满意公司施工的位于江县下屯村民组安置房”中的3单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601号、602号,以及4单元301号、401号、501号、601号共计12套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满意公司的工程款在上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用由下屯村民组负担。事实与理由:位于庐江县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由下屯村民组投资建设。2014年6月12日,下屯村民组与满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满意公司承包施工。双方就合同价款、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满意公司积极组织好人员、材料及施工设备,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7月18日准时开工,但因为下屯村民组没有处理好其内部矛盾与分歧,开工当天,下屯村民组村民到施工现场闹事阻扰施工,满意公司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9月16日,满意公司第二次组织开工。当日再次因下屯村民组村民到施工现场闹事阻扰施工而被迫停止施工。后经多方协调,2014年12月16日,工程得以进入施工状态。2014年12月22日,下屯村民组向满意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停工给满意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但此后,因仍有下屯村民组村民闹事以及下屯村民组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导致工程时断时续。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根据下屯村民组的要求,增加了室外雨污水工程,土建及装饰工程也均有变更增加。2016年4月23日,满意公司按照下屯村民组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下屯村民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是由于下屯村民组自身未能完成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故迟迟不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满意公司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因此,满意公司不得不派人看守工地。另由于下屯村民组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导致满意公司向他人租赁的脚手架使用期限严重超期。直到2020年6月23日,下屯村民组才组织了竣工验收。经验收,满意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7月1日,满意公司编制并向下屯村民组提交了工程决算书,下屯村民组于2020年7月12日签收,但至今没有给予办理竣工决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其他相关约定,满意公司应获得工程款9887002.58元(含变更增加、室外雨污水等附属工程)。施工期间,下屯村民组以货币方式支付满意公司工程款3415000元。由于资金不足,2015年9月2日,下屯村民组与满意公司签订《关于以住宅房抵偿工程款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下屯村民组将该安置房第五、六单元共十六套住宅房(每套97平方米,具体以房屋竣工后有资质的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按2740元/平方米计价,折价4252480元抵作满意公司的工程款。上述货币及房屋作价合计支付满意公司工程款7667480元。扣除上述已付款,下屯村民组尚欠满意公司工程款2219522.58元。此外,因下屯村民组原因和责任,给满意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为450000元,因脚手架超期造成满意公司支付的超期费用为181000元,因未按照约定办理验收,应支付满意公司违约金1393348元。诉讼过程中,满意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基数金额为2039391.86元;增加第七项诉讼请求为:本案鉴定费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000元由下屯村民组负担。
下屯村民组未作答辩。
满意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用于证明案涉工程经规划批准建设,下屯村民组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并将该工程发包给满意公司承包施工以及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2、《承诺书》三份,用于证明因下屯村民组村民阻挠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等原因,造成满意公司施工期间工程多次停工,累计停工时间长达5个月,下屯村民组承诺对于满意公司的停工损失,按每天3000元予以补偿,且同意承担内外脚手架延期的所有费用;3、《复工申请书》及《工程复工报审表》一组,用于证明施工期间,因下屯村民组原因和责任,致工程多次停工,在造成停工情形消失后,满意公司立即申请复工并获得下屯村民组的认可;4、《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外墙脚手架拆除、主电缆、强电、弱电申请》、《关于要求接通外水外电的报告》、《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情况说明》一组,用于证明满意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完成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量,但至施工结束时,下屯村民组所需要接入的外水、外电尚未完成,满意公司为此敦促下屯村民组尽快完成,以免影响办理竣工验收,同时还用于证明其向下屯村民组要求于2016年4月23日拆除外墙脚手架;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用于证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23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结论为合格,按《补充协议》约定,下屯村民组应支付工程款至95%;6、《关于以住宅房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一份,用于证明下屯村民组因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自愿将部分安置房拆价抵作满意公司工程款,同时还用于证明下屯村民组将该安置房所有附属工程交给满意公司承建的事实;7、《承诺书》一份,用于证明××村民组××对于脚手架延期期间的费用由其承担;8、《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脚手架工期确认单》、付款收据及《脚手架付款确认单》一组,用于证明案涉工程的脚手架工程是满意公司分包给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外架180天、内架90天;约定工期内,以施工图纸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单价为42元/米,超期按照总建筑面外架0.15元/米/天、内架0.3元/米/天计算。同时还用于证明案涉工程的外架使用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日,内架使用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8月10日,满意公司应支付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503764元,现已支付465000元;9、《工程决算书》一份,用于证明满意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完成了工程决算书的编制,下屯村民组于2020年7月12日予以签收;10、《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于证明其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的建筑面积为8861平方米,合同外变更增加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雨污水工程造价计1096950.66元的事实。
下屯村民组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满意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均系原件,且下屯村民组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16日,下屯村民组召开全体户代表会议,选举确定马小驹为该村民组村民组长,马小驹、马祖伍、王言圣、陶选清、陶开来、马祖俊、马发东、马兴旺、马少义9人为该村民组村民代表。2014年6月12日,下屯村民组(发包人)与满意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村民组位于庐江县三环路东金坝路以南的安置房工程发包给满意公司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7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8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96天;签约合同价为800万元,实际金额以工程竣工审计后为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当日,下屯村民组(协议甲方)与满意公司(协议乙方)另签订《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该工程为甲方新建商住楼一幢,1-2层为商铺,3-6层为普通住宅,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为7684.86平方米(最终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以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人民币998元包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现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终以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为准;工程承包内容依据庐江县精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3年9月设计的本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混凝土标号按图纸使用,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减少时,据实调整工程造价。室外散水坡、台阶、坡道全部按图纸施工到位,但窨井、化粪池、室外给排水道另行计价,室内给排水管道按出檐樯1.5米计算,建筑面积增减按每平方米合同包死价计算,设计图纸如有工程量增减,按安徽省2000年综合定额、1999年安徽省装饰定额、安徽省2000年安装定额、安徽省2003年补充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计算标准执行,其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计价;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互不打押金,施工方必须带资至二层封顶,在三层封顶之前付总工程款10%,以此类推,至六层封顶村民组付施工方总工程款的50%(即三、四、五、六每层及坡屋预付10%)。工程装修粉刷到总工程量一半时,付总工程款的80%,全部工程结算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下余5%工程款如无质量问题,在两年内分期付清。此外,该协议中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上述合同及协议的落款处均加盖了下屯村民组印章,村民组长马小驹及部分村民代表亦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满意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7月18日开工,开工时因下屯村民组原因造成停工。2014年12月22日,村民组长马小驹及村民代表马法东、陶卫东、马兴旺、马少义、王言圣等向满意公司出具《承诺书》,其承诺的内容为“施工方于2014年7月18日开工,在人员机械进场正式开工时,由于我方下屯村民组内部矛盾没有协调好,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施工。至2014年9月16日第二次开工,在施工单位再次组织好人员、机械进场施工,未施工多久,我方下屯村民组村民在施工现场闹事导致施工方再次停工至今。第二次停工后,施工单位向我方上报了工程联系单,请示何时恢复施工及两次停工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我方予以承诺由此造成施工方的损失给予签证补助(主要包括市场材料价格调整、人员窝工损失、机械闲置及折旧费、调遣费用等)。2014年12月10日,我方、施工方、高建社区三方经过协商决定,为保证施工方正常施工,我方向施工方给予以下承诺:1、我方决定,施工单位从2014年12月16日恢复正常施工,如果再有村民组村民到施工现场闹事、阻挠施工,引起双方纠纷等大小所有事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方承担…。2、我方向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按合同文本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第五条支付工程款。如我方违约,未按合同文本补充协议第五条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有权停工,停工时间内造成的施工方损失我方按3000元/天补偿支付给施工方”。该承诺书出具后,满意公司又继续进行施工,因下屯村民组未按期支付第一批次施工进度款,满意公司自2015年5月23日起停工至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3日,满意公司在收到第一批次进度款后申请复工,下屯村民组同意其复工。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9月2日,因下屯村民组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批次工程进度款,满意公司再次停工。2015年7月21日,马小驹等村民代表再次向满意公司出具《承诺书》,其承诺的内容为“…,现我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对满意公司承诺如下:1、是我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违约,未能按照合同中支付施工方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停工,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我甲方于2014年12月16日与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中第二条执行(注:另加内外脚手架延期的所有费用);2、我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再次向满意公司承诺从2015年7月23日一2015年8月1日,共计10天内给施工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该承诺书中亦加盖了下屯村民组印章。2015年9月1日,下屯村民组(甲方)与满意公司(乙方)签订《关于以住宅房抵偿工程款的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将乙方承建的金坝路以南“下屯村民组安置房”三至六层住宅房第五、六单元共16套(注“房型面积:金坝路以南住宅房每套97平方米,每平方另加40元包括水、电、路三通”)抵做乙方的工程款,待房屋竣工后,按照有资质的部门测算的面积,按2700元/㎡折算,与乙方的工程款进行冲抵,做为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注:1、“下屯村民组安置房”中的住宅房,单元顺序编号“三环路以东”是一、二、三单元(以南向北),“金坝路以南”是四、五、六单元(以西向东)】;5、乙方为了不影响甲方抵偿给乙方做工程款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同等条件下,所有附属工程交由乙方承建。乙方承建附属工程所需要的工程联系单等施工、结算资料,甲方必须及时给乙方办理,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注:结算依据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⑩结算);6、自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竣工之日起,甲方必须在60天内保证该工程水、电路三通,不影响乙方所获得的住宅房屋的装修、使用。如果甲方违反本条规定,导致第三方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必须对此承担一责任。该协议签订后,满意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再次书面申请复工,下屯村民组亦盖章同意。2015年9月22日,因下屯村民组村民陶伟伟等人员致施工现场阻扰施工,满意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停工。2015年11月1日,下屯村民组又一次向满意公司出具《承诺书》,其承诺的内容为“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建设工程由满意公司承建,但因在施工过程中,下屯村民组陶伟伟户到施工工地多次阻扰施工,再加上我下屯村民组支付给满意公司工程款违约,没有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补充协议》第五条支付工程款,造成了该工程停工五次,停工时间共计长达五个月时间,现请求贵公司恢复施工,为不影响人施工单位施工,经我下屯村民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向贵公司承诺如下:1、请求贵公司恢复施工,对前期造成工程停工责任在我方,我下屯村民组永不追究你满意公司所谓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2、在你公司恢复施工中,我下屯村民组每日派值班人员到施工现场维护工地施工秩序,不影响你施工单位施工,如再有我下屯村民组内部人员再次到你施工单位阻扰施工,由我下屯村民组在施工现场值班人员负责立即协调处理好。如该闹事人员造成自身损害及其他损失,一切后果与你公司无关,由我下屯村民组处理;3、在本承诺书出具后,如果我下屯村民组仍有人因村民组内部矛盾到施工单位工地上闹事,造成工地被迫停工,我下屯村民组承担你满意公司经济损失每日3000元的赔偿;4、…;5、由于我方下屯村民组原因造成满意公司承建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出现多次停工现象,从而导致施工单位的内外墙脚手架工期超出了施工单位与架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工期,内外墙脚手架超出施工单位与架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工期费用由我下屯村民组直接与架业公司协商支付,与满意公司无关;6、下屯村民组重申,2014年12月22日向你满意公司所签的《承诺书》与本次《承诺书》有同等法律效力;7、承诺书是我下屯村民组村民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承诺,经我下屯村民组代表签字、加盖村民组公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该承诺书中亦加盖了下屯村民组公章,并有马小驹、村民代表及众多村民签字。2015年12月4日,在相关部门协调下,满意公司经下屯村民组同意又恢复施工。2016年4月23日,案涉工程竣工。2016年8月15日,满意公司向下屯村民组提交《关于要求接通外水外电的报告》,要求下屯村民组接入外水、外电,确保工程能够进入竣工验收、交房等后续程序,否则由此引起的延期验收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下屯村民组承担。该报告下屯村民组已签收并加盖了该村民组公章。
2019年6月2日,满意公司出具一份致下屯村民组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为:“1、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村民组内部矛盾没协调好,导致村民组村民经常到施工单位现场阻扰施工,给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严重,施工单位多次以书面材料送达下屯村民组,经下屯村民组全体代表与安置房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说明(将履行2015年8月19日全体代表讨论方案约定的条款);2、2016年4月23日施工单位以(已)书面送达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全部竣工,由于电、水、路属于甲方,因为水电路不通庐江县质量监督站不给竣工验收,恳请业主单位尽快解决,不要耽误施工单位竣工验收;3、从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施工单位经常去下屯村民组,要求下屯村民组安置房电、马路什么时候施工结束;4、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所有一切损失由下屯村民组承担(注:详见2014年施工合同、承诺书及2015年8月19日补充协议及承诺书)。村民组长马小驹、村民代表陶开来、马法东等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情况属实”。
2020年6月23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其结论为合格。下屯村民组、满意公司及设计单位均盖章确认。下屯村民组至今未与满意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满意公司称其一直派员看管该房屋至今。
另查明,满意公司因案涉工程施工需要,与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签订《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租赁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的脚手架用于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外架总工期为180天(超期15天内不计入超期费用),内支模脚手架总工期在90日内;外架25元/平方米,内架17元/平方米;脚手架在合同约定的周期结束后,如脚手架仍然不能拆除的,外脚手架工程每延期一天按期超期工程结算的总建筑面积0.15元/平方米支付,内支模脚手架工程每延期一天按其工程总建筑面积0.3元/平方米支付,并均计入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中。2015年3月13日,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开始内脚手架施工,2015年8月10日,内脚手架被拆除。2015年4月18日,外脚手架开始施工,2016年5月3日,外脚手架被拆除。经结算,该脚手架合同价款为322764元,合同超期金额为181000元,满意公司已支付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租赁费465000元。2015年12月2日,下屯村民组曾向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其承诺“在合同约定周期结束后,满意公司承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脚手架所违约延期时间的费用将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中第六条,由我下屯村民组支付”。
同时还查明,下屯村民组已现金支付满意工程款3415000元,另以16套住房抵付满意公司部分工程款,该抵付的16套住房满意公司已对外出售。经庐江县房地产测绘队测绘,下屯村民组抵付工程款的16套住房(五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六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每套建筑面积均为97.77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1596.32平方米。满意公司实际施工的变更增加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雨污水工程造价经鉴定为1096950.66元,本次鉴定费40000元,已由满意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下屯村民组与满意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合同的签约价款为800万元,按每平方米人民币998元包死,建筑面积最终以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为准。因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业经鉴定为8661平方米,合同外变更增加的工程量部分价款经鉴定为1096950.66元,故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满意公司应得的工程总价款计9740628.66元[8643678元(998×8661)+1096950.66]。对于上述工程款,下屯村民组已现金支付3415000元,另以16套住房抵付工程款,因该16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经测绘为1564.32平方米(97.77×16),故依据双方约定的每平方米2740元单价计算,该16套房屋的抵偿款应为4286236.8元,故下屯村民组已付工程款总计为7701236.8元。扣除该已付款项,下屯村民组尚欠满意公司工程款应为2039391.86元。关于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合同中约定“全部工程下屯村民组应在结算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下余5%工程款如无质量问题,在两年内分期付清”,因案涉工程虽于2020年6月份验收,但工程验收滞后的原因显然系下屯村民组所致,故该下欠工程价款中不应再扣除5%的工程款,所欠工程款应一并支付给满意公司。现满意公司要求下屯村民组支付其工程款2039391.8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满意公司另要求下屯村民组自2020年6月23日起支付其欠款利息,因案涉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时间为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故满意公司主张的欠款利息起算时间,应自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即2021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满意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450000元,因下屯村民组已出具承诺书,认可因其村民组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达五个月,且同意按每天3000元标准赔偿满意公司损失,故满意公司的此项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满意公司主张的因工程延期导致的其脚手架租赁费用损失181000元,因下屯村民组已就该项损失向满意公司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合同外脚手架延期费用由其承担,故该延期损失应由下屯村民组承担。本案中,满意公司合同外脚手架延期损失虽确定为181000元,但其亦自认尚有38764元未支付,故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目前尚未实际发生,不应由下屯村民组在本案中直接赔偿给满意公司,满意公司可待该38764元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下屯村民组应赔偿满意公司此项损失金额为142236元。对于满意公司主张的逾期办理工程验收违约金1393348元,因案涉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因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2016年8月15日,满意公司即向下屯村民组提交书报告,要求下屯村民组接通外水外电,确保工程进入竣工验收,且双方此前签订的《关于以住宅房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中亦约定,下屯村民组理应在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即2016年6月23日前接通外水外电,而时至2019年5月,下屯村民组尚未接通外电,致案涉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下屯村民组显然构成违约,理应支付满意公司违约金。其违约金计算方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即年利率4.35%标准,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合计918333元。至于满意公司主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23日间的违约金,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下屯村民组实际接通外电的时间,以及截至该日前未办理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下屯村民组,故本院对于此间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满意公司系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的承包人,下屯村民组欠其到期工程款2039391.86元未付,满意公司现请求其所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安置房工程中的3单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601号、602号,以及4单元301号、401号、501号、601号共计12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满意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6000元,因其此项诉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39391.86元及其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2039391.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期间的停工损失450000元;
三、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办理工程验收违约金918333元(按年利率4.35%标准,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
四、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工程延期所造成的脚手架租赁费损失142236元;
(以上一至四项,合计3549960.86元)
五、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其工程款2039391.86元范围内对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安置房工程中的3单元301号、302号、401号、402号、501号、502号、601号、602号,以及4单元301号、401号、501号、601号共计12套房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51元,由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551元,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负担35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负担;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庐江县庐城镇高建社区下屯村民组各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路 英
人民陪审员 夏 春 林
人民陪审员 孔 奎 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桑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