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万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万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塘子巷口北京路84号C幢1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万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26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万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楼梯安装制作及安装合同》第十五第4款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且双方已约定管辖,官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云南万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提交的《楼梯栏杆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甲方办公室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甲方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路,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263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