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1250号
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睿,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3413,34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焦能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