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3413-3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17328B(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11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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