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1249号
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3413,341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焦能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