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恢427号
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1626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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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