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868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二: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3413,34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三:***,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纪忠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纪忠负担。
审判长张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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