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7793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417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21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