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1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7793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1417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