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张昭。
被执行人:谢跟喜,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跟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民终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中,因案件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皖1323执583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