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867号之一
原告:灵璧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街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92669735F。
法定代表人:王要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夏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15254092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灵璧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崔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