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23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323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