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4019号 原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钟灵大道汉源大酒店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15254092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MB10031669。 负责人:*** 被告: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980091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砀山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