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5977号
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高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5563365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百丈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63804C。
法定代表人:*移山,总经理。
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5元。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