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486号
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高塘社区秦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36597B(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柳,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63804C。
法定代表人:*移山,经理。
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安徽菜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