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包民一初字第0270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林芝路交口。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青岛路69号。
被告:安徽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额为55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额为55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怀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