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2944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
法定代表人:胡树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9401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5元,减半收取3087.50元,由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勤
人民陪审员 孙大江
人民陪审员 桂晓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