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576号
原告: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双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施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浩,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力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工业园内。
负责人:黄鹏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树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藕国清,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力达分公司、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藕国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阳力达分公司、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藕国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青阳县精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孟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