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4179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1-1)。
法定代表人:胡树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蓉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K80Y。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