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2945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火车站站**。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陶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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