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384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
法定代表人:胡树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鑫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齐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KR05。
法定代表人:许组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鑫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市鑫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5.5元,由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方来平
审判员 田周健
审判员 周建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