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8694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

法定代表人:胡树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