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8694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
法定代表人:胡树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