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447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092102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7元,减半收取4658.5元,由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昕 人民陪审员  吴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