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447号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57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7092102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7元,减半收取4658.5元,由原告池州华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昕
人民陪审员 吴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