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4286号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山营镇康*路北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长。
被告: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建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邹温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朝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9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朝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卢沟桥公司)与被告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县建设公司)、被告北京朝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朝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卢沟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莘县建设公司、北京朝野公司给付欠款1296788元并支付利息(以129678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卢沟桥公司与莘县建设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由卢沟桥公司按约定的价款和时间为莘县建设公司承建的北科国杰健康城项目提供混凝土并进行了结算。2017年11月5日,卢沟桥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于2017年12月11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莘县建设公司承诺欠款1396788元,于2018年4月15日前分两次付清,并承诺给付案件受理费16661元。但莘县建设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和解协议。后卢沟桥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莘县建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诉讼中,莘县建设公司、北京朝野公司均同意该债务由朝野建设公司承担。2018年8月21日,卢沟桥公司与北京朝野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但北京朝野公司再次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卢沟桥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莘县建设公司抗辩其与卢沟桥公司从未签订过混凝土买卖合同,混凝土买卖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章。经鉴定,混凝土买卖合同上的“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印章印文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上的“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莘县建设公司预交纳鉴定费14100元。莘县建设公司就假公章一事向莘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莘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作出**(经侦)受案字[2019]39号受案登记表,认为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机关已受案,故对卢沟桥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鉴定费14100元,由北京朝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