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949号
原告:聊城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工业区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23344577219。
法定代表人:袁广会。
被告: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建设路40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71522168050538Y。
法定代表人:范发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莘县。
原告聊城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聊城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