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46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葛社区王沙路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1749E。
法定代表人范会德,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瑞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瑞阳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1459461N。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455044.52元,2022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