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葛家社区王沙路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1749E。
法定代表人范会德,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EB80M。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德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QRGXK0J。
负责人梁连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19935号,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0元,2022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