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瑞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022号
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6766595R。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正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1459461N。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燕,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葛家社区王沙路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1749E。
法定代表人:范会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亮,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芳,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臣强,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城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秀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1775元,退还原告青岛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江志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