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五环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9259号
上诉人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达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五环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防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0元,减半收取826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维山 审 判 员 曹建民 审 判 员 张国顺
法官助理 丁巾津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