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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421号
原告北京金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石家庄市贤达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北京金印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审 判 员 刘 敏
书 记 员 吕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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