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5-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查胜利,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主管。
委托代理人:秦峰,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屠行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80号。
负责人:冷日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查胜利因与被申请人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3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胜利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书中鉴定内容不符,法院依照此鉴定意见书做出裁判是错误的。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查胜利对本案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错误。故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查胜利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查胜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查胜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n审 判 员 肖 菲
\n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