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执1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崇阳县大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明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迎宾大道与德兴路交汇处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崇阳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湖北省崇阳县大桥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明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衡阳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阳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衡阳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衡阳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2执1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